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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学分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2014-06-07

济卫科外函〔2014〕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各单位,驻济厂企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卫计委、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现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是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重要措施。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求,逐步取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纸质证书发放,实现“电子证书”信息化管理。2014年起我市将取消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纸质证书及纸质学分登记册,全面实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电子证书管理。请各医疗卫生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2014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任期考核工作将全面通过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未录入系统的人员无法进行考核。
    二、严格执行学分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第7项规定: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要向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和各门课程成绩单(或合格证书)。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授予此项学分。
    (二)《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第2项规定: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持项目举办单位所发的通知和所在单位同意并确认参加学习的证明,到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登记,获得的学分方可被认可。根据此项规定,除山东省和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外,参加其他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须提供项目举办单位所发的通知和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示并确认参加学习的证明,否则取得的学分证书不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
    (三)《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第3项规定:未经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亦未经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各级各类杂志刊物、各种社会团体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网站)等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颁发的学分证书或证明,不得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目前,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仅认可《山东卫生》杂志授予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好医生网站及华医网两个公司的课件,其他杂志刊物、社会团体和网络公司未取得相关资质,不得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
    三、改进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方式
    为方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对学习课件的选择自主权,促进远程教育机构不断改进课件设计质量,方便下一步通过技术手段(摄像头采集学员照片等方式)加强对远程教育学习的监督管理,2014年我市将取消购买学习卡方式,通过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网站统一学习入口,采用网上交费方式,交费成功后进入学习系统,可以选择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课件进行学习及参加公共课程考试。
    四、加强对公共课程笔试的监督力度
    笔试考场必须设置在30人标准考场的教室,监考员必须为有监考经验的学校教师,不得使用医院、卫生局或租用的会议室,医院、卫生局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考员。我们将对考场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取消作弊考生考试成绩。
    五、加大刊授项目管理力度
    参加《山东卫生》刊授的非网络学员每期试卷须及时作答,相关资料报县(市)区卫生局或市直单位科教管理部门保存一年;按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笔试考核,考核试卷由县(市)区卫生局或市直单位阅卷存档五年。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将不定期抽查相关考试考核材料,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将被取消学分授予,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继续医学教育关系到我市卫生系统全体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水平提高,关系到每个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和聘任、执业注册和再注册、年度考核等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继教档案,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认真组织和开展好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济南市卫生局科教外事处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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